大眾捷運法  安全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 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 、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 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