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安全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2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 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 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