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安全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 並應有緊急逃生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 格遵守法令之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