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安全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0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 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 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 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