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營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2條
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 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共同辦理聯運或其他 路線、票證、票價等整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