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營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 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 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