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建設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4-1條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 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 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 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 、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 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