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建設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 、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