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建設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 ;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以防止危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