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建設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5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 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 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