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建設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三、財源籌措計畫書。

四、工程實施計畫書。

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六、營運損益估計表。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項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 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