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 下:

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

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

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 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一、本國籍與外國籍。

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

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