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 境,得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

前項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先會商當地原住民 族事務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