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7條
觀光遊樂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