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觀光遊樂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 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 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