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5條
觀光遊樂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 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 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