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2條
觀光遊樂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觀光遊樂業應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完成;其於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