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5 日)
第4條
旅行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 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 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旅行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 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