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5 日)
第18條
旅行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 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維護計畫之執 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