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5 日)
第17條
旅行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第十二條所定專 人或專責組織是否落實執行所定計畫等相關事項,並列入專人或專責組織 成員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