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8條
觀光旅館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 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