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7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 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 之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 令之要件。

三、雖非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惟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 得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