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20條
觀光旅館業得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 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 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