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18條
觀光旅館業於業務終止後,針對個人資料得參酌下列措施為之,並留存相 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