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17條
觀光旅館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 、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宜採取下列環 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於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準用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