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11條
觀光旅館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 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