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10條
觀光旅館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 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 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