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 98 年 09 月 18 日)
第8條
受災觀光產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 構同意展延者,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其原由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 續費,免向受災觀光產業計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為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