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 101 年 08 月 03 日)
第2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 收取評鑑費:

一、 建築設備:

(一)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二)客房一百零一間至二百間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客房二百零一間至三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一千元。

(四)客房三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三千元。

(五)客房四百零一間以上者,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 服務品質:

(一)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二)客房一百零一間至二百間者,新臺幣三萬三千。

(三)客房二百零一間至三百間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客房三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二千。

(五)客房四百零一間以上者,新臺幣四萬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