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8條
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 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