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4條
依前條擬具之變更土地使用計畫,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 、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於溫泉區管理計畫所定發展總量範圍內 ,規劃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

前項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應訂定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事項,以塑造溫泉產業 地區之景觀及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