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2條
為符合溫泉區特定需求,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及建築 物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溫泉區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 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及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劃設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