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10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 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 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