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99 年 05 月 20 日)
第8條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