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99 年 05 月 20 日)
第3條
政府機關 (構) 、公 (民) 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大 專以上院校或具備其他法人團體資格者,得於交通部公告受理認可申請期 間,備具申請書及執行計畫書,申請溫泉檢驗機關 (構) 、團體之認可。

前項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資格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

二、檢驗室及檢驗設備說明。

三、檢驗專責人力之配置說明及相關學、經歷證明資料。

四、溫泉檢驗受理申請、作業流程及管制方式。

五、檢驗紀錄之保存方式及網路建置。

六、收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