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99 年 05 月 20 日)
第13條
溫泉使用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撤銷該事業之 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

一、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