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 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 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意見應妥為處理,其處理情形併同溫泉區管 理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