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訂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