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就全部行政轄區溫泉資源調查後,就溫泉資源之 使用與保護為整體考量,擬訂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書:

一、直轄市、縣 (市) 溫泉資源之分布及歷史沿革。

二、溫泉分布地區之環境地質評估。

三、發展定位、課題與對策及發展總量推估。

四、現況發展分析及溫泉區範圍劃定。

五、溫泉區計畫年期及使用人口推估。

六、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規劃。

七、溫泉區環境景觀及遊憩設施規劃。

八、溫泉取供設施及公共管線規劃。

九、溫泉區經營管理與執行計畫。

十、溫泉區建設實施進度與事業及財務計畫。

十一、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

前項管理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溫泉區計畫圖,其比例尺 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溫泉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另附原住民族地區輔導及獎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