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擬訂、修訂或廢棄溫泉區管理計畫,得派員進入 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

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 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而遭受之 損失,應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給予適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