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11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核定後,擬訂計畫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六十日內 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公開展示,其展示地點及日期 應登報周知,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以供民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