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96 年 02 月 15 日)
第5條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