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96 年 02 月 15 日)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 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

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權屬證明。

三、溫泉水權狀。

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

五、經營管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

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申請經營許可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五款之書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營 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