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附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16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 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