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 99 年 08 月 09 日)
第3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 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 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 千元;未達十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