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5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 、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 圍者,應協調該權責單位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