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 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 ,方得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