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 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 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