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泛舟活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26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