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10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 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